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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 《香格里拉县独客宗古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5月20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2日起施行。 县长:马文龙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独克宗的保护与管理, 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民族民间组织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克宗古城是指香格里拉县城团结路以南及其延长线,城规三号路以西,金龙白塔以北,百鸡寺以东范围内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风貌,以及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所称传统建筑是指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宅、寺庙等建筑物、构筑物。(详见古城规划总体平面图) 第三条 独克宗古城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商家、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古城范围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独克宗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设立独克宗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古城管委会),组织、协调、监督独克宗古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独克宗古城的保护与管理规划工作。 第五条 独克宗古城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整体环境风貌控制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专门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第六条 独克宗古城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一)古城原有的整体空间布局,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等; (二)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三)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地貌遗迹等;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舞蹈、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口述或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二章 古城整体的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独克宗古城保护规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八条 独克宗古城保护按照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的方针,实行分区、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一)重点保护区为古城墙遗址以内的整个片区:包括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等。 (二)建设控制区为古城墙遗址以外,团结路及其延长线以南,环东路以西,金龙白塔以北,百鸡寺以东范围。 (三)环境协调区为香格里拉县城文明路及其延长线以南片区。 第九条 分区保护遵循下列标准: (一)重点保护区 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传统建筑的原状;不得改变传统建筑的群体布局、形体、空间风貌、材料和色彩;保护现存传统建筑的布局和风貌,改建、重建、新建建筑物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拆除或改造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街巷内保持沿街建筑外观,不得改变其立面形式、色彩和建筑材料。 (二) 建设控制区: 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新建的建筑物,不得高于独克宗古城内古建筑物的高度。 (三)环境协调区: 维护古城外围环境的完整性,防止外围环境对古城的影响,同时考虑视觉上的协调性,整体保持传统风貌,该区域应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设施水平的同时,注重空间尺度、建筑形式、体量的统一与协调,同时加强对山体、水体、草甸等自然景观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量。 第十条 独克宗古城内传统建筑中的民宅实施分类保护,对其中的典型民宅实施建档、挂牌,并制定保护修复计划,保持其建筑外观。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和新建。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维修和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 独客宗古城内的民居、店铺等建筑物,均由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保养、维修。古城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维修、改造、重建、新建建筑的工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一)到古城管委会领取《独客宗古城内维修、改造、重建、新建建筑物审批表》,认真填写设计标高、建筑物高度、座向、规格、材料、装修方案等相关设计参数; (二)征求与被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建筑物相邻的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意见,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征求被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建筑物所在居民委员会意见,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征求古城管委会专家组意见,并在审批表上签署专家组意见; (五)由古城管委会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实施该工程; (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古城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古城内的任何租赁、买卖建筑及附属场地的行为,必须经古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市政建设维护费。 第十三条 古城管委会对独克宗古城内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传统建筑,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使用国家所有的传统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古城管委会可以责令搬迁。 第十四条 加强独克宗古城市政建设与保护管理,保持其古朴、幽雅和整洁、卫生、美观的市容市貌。按规划对城内街道城内街道、庭院和空地,有计划地种树、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市内环境。 第十五条 古城内的居民、商家、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独克宗古城的防火、防盗、防震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独克宗古城安全。 第十六条 独克宗古城保护与发展规划中划定的拆迁单位及个人建筑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分期拆迁。 第十七条 独客宗古城内禁止建设新的生产性企业,现有生产性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逐步改造或搬迁;由古城管理委员会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因地制宜分别建立民族文化区、传统工艺制品区、民族风味食品区、旅游观关区等街区。 第十八条 独克宗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保护环境,推广应用低污染燃烧技术。饮食业经营者应采用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九条 加强独克宗古城内垃圾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在街道上堆放粪肥。 第二十条 独克宗古城内沿街广告必须与古城风貌相协调,设立沿街广告必须经古城管委会、县建设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审批。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堆物作业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逐步将独克宗古城内现有的地上通讯、输电杆线转为地下管线。 第二十三条 加强独克宗古城道路保护与交通安全管理。古城内街道,除了经批准的生活、卫生、消防、市政等特许用车外,小型机动车辆必须在限定时间内通行,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第二十四条 独克宗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和门面装修、屋顶广告; (二)违章建筑及损坏古建筑物; (三)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市容市貌; (四)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 (五)阻饶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和其他违反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历史文物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独克宗古城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古城内所有不可移动的文物,按照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分别建立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独克宗古城入口处设省、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文物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 独克宗古城内的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随意占用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 第二十九条 重点保护独克宗古城古建筑、古寺、古石刻、古壁画,以及以后新发现的文物、古迹和遗址。 第三十条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由古城管理委员会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第三十二条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特别是要重点抢救和保护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民族优秀文化。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私分和非法隐匿文物; (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保护单位; (三)破坏、损坏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设施; (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 (五)私自收购和倒卖文物; (六)阻挠文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风景名胜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独克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包括藏经堂、朝阳楼、龟山古井、古城墙、百鸡寺、五凤山和古城民居。 第三十六条 由古城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制定和实施发展建设规划,依法保护管理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七条 各风景名胜区周围分别划定保护区,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制定保护管理规划,切实加强保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在保护好其文物古迹、古建筑的原则下,结合实际和需要,增设相应的服务项目和设施,改善旅游和交通条件。 第三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向古城管理委员会办理申请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内,根据景物特点和自然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绿化美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的工作。 第四十一 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林木、水资源; (二)破坏、损坏公共建筑和保护设施; (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非法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 (五)携带污染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妨碍游览正常秩序; (七)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八)其他违反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四十二条 独克宗古城的保护与利用遵循保护古城、合理利用、发展经济的原则,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保护利用古城资源、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当地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为保护和宏扬古城的文化底蕴及传统风貌,古城将严格规范管理,任何进入古城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必须由古城管理委员会核准同意后,方能营业运作。 第四十四条 在独客宗古城内利用古建筑、历史文物、风景名胜进行录像,拍摄电视、电影等,必须经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保证拍摄对象安全、无损的条件下,按照规定范围进行拍摄,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护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鼓励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博物馆、旅行社团;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 (三)民俗客栈、旅馆、饭店及非机动车运输; (四)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第四十六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具备开放条件的传统建筑中的民宅,在征得居民同意后,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古城管理委员会、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卓有成效的; (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三)建设、管理历史文化名城有突出贡献的; (四)发现或保护各类文物有功的;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揭发、制止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古城管理委员会令其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违法建筑部分所投资的1%的罚款,同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二)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古城管理委员会批准,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添建、改建的,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外,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古城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搭盖临时建筑物或摆摊设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古城管理委员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并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1000元罚款。 (四)涂抹、刻画造成文物轻微污损的,由文物保护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内罚款;损坏文物和近代优秀建筑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并处以造成损失的3-5倍的罚款;破坏文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保护管理规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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