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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暂住证》由外来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 2、《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 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3、外来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4、外来人员离开本县,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5、外来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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