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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一、服务对象

本县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本县公民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三、办事程序

1、本县公民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程序 本县公民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由区县或街道、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市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

(1)当事人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双方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三张三寸半身免冠合影近照,离过婚者还应持离婚证件);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本县公民和出国人员离婚登记程序 本县公民和出国人员离婚登记由区县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市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

(1)双方当事人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领取空白离婚协议书三张,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双 方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位出具的离婚介绍信、单人二寸近照两张和离婚协议书三份);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结婚登记程序

(1)北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 港澳台居民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市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结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结婚申请书》;

(3)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并报领导审批;

(4)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事先通知登记日期),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婚登记。

4、涉港澳台离婚登记程序

(1)北京市居民同港澳台居民自愿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向市政府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离婚申请书》;

(3)对双方情况迸行调查了解,并做谈话笔录;

(4)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

(5)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登记;

(6)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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