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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县规划控制区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政府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土地,由县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地、统一地政地籍管理。凡城市各项建设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政府将该宗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县土地管理部门具体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城建等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本《办法》颁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违反有关规定征得的土地,土管、城建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办事处等所辖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等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由县政府依法审核、审批。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对新建路两侧红线外30米范围内土地和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实行重点控制,严禁任何单位擅自圈占和非法买卖。

三、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全县城市规划区内凡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需要盘活的土地(包括企业破产、兼并等),均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政府对下列土地依法实施收购、收回储备:

1、依法分批次征用的土地;

2、征地"农转非"后撤组的国有土地;

3、闲置超过两年被依法收回的建设用地;4、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5、单位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土地;

6、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7、政府认为需要控制的土地。属于收回的,不予补偿。 属于收购的,依法给予原使用单位适当补偿。城区内主干道道路两侧红线外30米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由政府垄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联营联建,严禁私自转让、炒买炒卖。

四、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外,其它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规划控制区内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业、金融业、旅游娱乐等行业用地,一律实行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租赁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工业和商业用地,可以推行年租制,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分年度缴纳土地租金。今后,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应当利用存量土地、废弃地和荒地,不得占用主干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土地。新建路两侧红线外30米范围的用地户,必须根据地段区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后,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五、加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中,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鼓励公平竞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六、强化土地收益管理。严禁随意减免土地收益,确需减免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从事经营、租赁活动依法补交的出让金或按规定缴纳的土地租金。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留给企业。如果企业将原用地改变用途搞房地产开发等,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要全额上缴财政,经政府批准后再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转入社保局用于支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和安置下岗职工。在党政行政划拨用地和居民户住宅用地上从事出租经营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缴纳土地变更登记费, 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土地收益专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保护工作。

七、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1、对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应当办理出让或出租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 必须报县政府批准,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3、房地产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履行地价评估、确认等法定程序后, 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入市交易。违法交易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发放房产证。

4、房地产抵押必须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未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未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5、对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资产,应依法进行处置,显化土地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严禁占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严禁非法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设置土地交易场所,依法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八、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土地、计划、建设、监察、财政、物价、人行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统一征用、收购储备、土地供应、招标拍卖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运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土地法》,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用、非法转让土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通过各种手段向用地户索取征地补偿费外的其它费用等行为。

九、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八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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