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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第五章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建设局是城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贯彻和执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负责县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街道、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十三条 舞凤山、电视台、花果山、大龟山、小龟山、龙潭河、 奶子河水源等规划风景林和水源林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严禁采石、取土。风景园林周围不准建造与之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第六十四条 加强、完善管理好街道内现已成活的各种绿化树木。 在县城街道绿化带内,禁止取土、搭设、毁坏树木、乱倒污水、垃圾和挂晒衣物等,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修路)需要移栽或需砍伐行道绿化树木的, 必须事先报经县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移栽砍伐许可证,并按规定付清补偿费。未经批准擅自移栽砍伐、损伤行道树、损坏绿化树设施的,除缴纳补偿费外,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凡驻县城内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义务绿化植树。 要继续执行门前“三包”(包绿化、包卫生、包公共设施)责任制。 县城绿化管理部门的管理员, 应密切配合支持各单位搞好庭院绿化与门前绿化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义务劳动,负责清理绿化带,清除杂草余土,确因不能成活的树木,进行改土换种。对县城区提供耐寒、常绿树种的,以及对绿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十七条 凡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应依法植树承担义务, 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绿化建设和管护任务。 第六十八条 城市绿化应做到乔、灌、草、花相结合, 平面绿化与垂直绿化相结合,因地制宜的选择和引进抗逆性、适应性强和常绿美观的植物,体现地方特色。 第六十九条 加强绿化的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 提高园林植物的繁育、栽植养护、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等的技术水平和艺术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第七十一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建设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七十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综合职能部门应确定城镇绿化目标, 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层层考核。单位临街有出租铺面的,由本单位制定门前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具体落实,按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七十四条 本县城区的绿化工作用5-10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 规划建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40%以上, 绿地率达30%-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11平方米以上。 第七十五条 专用绿地是各单位总用地的组成部分, 凡占地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专用绿地面积必须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0%-30%。 第七十六条 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先向建设管理部门支付绿化保证金并呈报绿化用地建设平面图,严格按规划红线、绿线留足绿化用地。审查合格后,方能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建成竣工后, 由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绿化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绿化保证金并将绿化建设竣工图作为城镇绿化档案保存。 第七十八条 城市建设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绿化建设资金, 积极扶持城市绿化。城市绿化正常经费的要在当年全县城市维护费中占12-15%,从城市配套费中占10%。 第七十九条 城镇范围内的林木,无论属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报县建设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按批准的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砍一栽五”的规定补栽树木,同时向树木所有者交纳树木补偿费。 第八十条 禁止在城市绿化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就树建房和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和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等。 (六)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75条、第76条之规定的,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81条(一)(二)(三)项规定的, 由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81条(四)(五)项规定的,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城市绿化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房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建房屋, 都要接受县建设局的技术指导和规划管理,办理登记领证手续。县城居民的私有房屋,业主凭原有证件到县建设局登记,领取房屋产权所有证;房屋所有权转移(如转让、继承、赠与等),必须到县建设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到县地税局办理契税手续,取得契证;房屋现状变更时(如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等), 必须经县建设局批准。 未经批准,强行变更而未办理登记证、换证手续,未取得契证的,公证部门不得给予公证,房管部门不得承认其产权。属于违章建筑的,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因规划和建设需要而占用、拆除单位和个人房屋时, 涉及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进行故意刁难。被拆迁或拆除的房屋构筑物,属于私人所有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建设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作价补偿,或划地搬迁重建。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建设局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原则上不再划新增土地。 第八十六条 对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危房和影响市容、阻碍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 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提出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造、整修或拆除。必须限期拆除的,愈期不拆除者,由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第八十七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房屋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统一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严禁私下交易。并按《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集体、个人庭院内部的环境卫生应经常清扫, 自备垃圾桶,由县建设局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并实行有偿服务。城区各单位及街道的卫生区域和管理实行分片包干。单位、集体和个体户的临街面,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与其签定责任书(包卫生、包绿化、包公共设施), 经常保持整洁, 并由爱卫会、城建、工商、公安等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不合格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九条 影剧院、旅社、商店、车站、 医院等公共场所必须自备垃圾桶、痰盂、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定期清扫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第九十条 城市商业区、集市贸易、饮食业的市场摊点, 按照开放搞活、整齐划一、加强管理的原则,由县建设局统一规划,由受益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不准在非规划安排的地域建盖临时货棚, 摆摊设点。违者除强行拆除外,并给予罚款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城市农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消毒; 冷饮、水果摊点必须配备盛果皮纸屑的设施,各饮食摊点须自备装垃圾、污水的器具,并按指定地点收集,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有偿代运。违者由县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二条 居民、住户及流动人员必须服从环卫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不准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准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严禁乱倒垃圾。违者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罚款。 第九十三条 所有动物死尸,必须由当事人将其运至郊外指定地点深埋处理, 不得随意丢入垃圾桶(箱)以及河湖、沟道中。 第九十四条 城区内的公共厕所,由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统一清扫、清运和维修管理; 各单位的厕所粪便,统一由县建设局环卫部门清运,并实行有偿服务;农民进城取粪便,必须在早上七时以前,晚上八时以后,溢漏的粪便由当事人员负责及时清洗干净;严禁从大便坑掏粪,严禁将大粪倒入城区河内,粪车、粪担不准在街面摆放。 第九十五条 畜力车和牲畜必须按指定线路入城,进城时须自备粪兜和清扫工具,泼撒的饲料、粪便由其主人及时清扫,严禁在指定地点外拴、喂牲畜和停放畜力车,由公安交通部门把关。 第九十六条 运输建筑材料不准沿途泼撒;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余土、废渣一律由生产、施工单位运往指定地点倾倒,不准倒入垃圾桶(箱)内。违者自行处理垃圾外,由县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站给予罚款。 第九十七条 临街阳台不得随意围隔,严禁挂晒衣物; 摆放花盆必须稳妥安全,不许在临街面安放禽兽笼舍。 第九十八条 公安、民政、工商行政及卫生防疫部门要各司其责, 相互配合,切实管好盲流人员及无证摊点,保证市容整齐有序。 第九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未经香格里拉县建设局批准,各单位内职工宿舍区及主要街道临街居民户不得饲养家畜。 第一百条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香格里拉县建设局、香格里拉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和香格里拉县城市交通警察中队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的,遗撒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人行道上乱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翻盖下水管道,检查井盖及落水口盖;禁止在绿化栏杆上乱挂、乱拉,不准踩踏绿化带内的草地和解大小便,违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香格里拉县建设局或市政监察大队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 (八)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对模范执法和维护本办法, 同违章、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城建部门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建设部门给予表彰。 第一百零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对不服从城市管理人员的管理、劝阻,借故辱骂、欧打管理人员者, 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法规,从严惩处。 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管理好城市, 是全城人民的共同职责,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管理。对各项罚款和应交款逾期不交或拒交者,属单位的,由有关银行在其帐户中扣交,属个人的,由所在单位协助催交或者从其工资中扣交。 第一百零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不得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严格审核收费、罚款的各项规定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罚没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交县财政。禁止设立本规定以外的收费、罚款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我县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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