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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县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 确保《香格里拉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到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功能齐全、以人为本,为全城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尽早实现把我县县城建设成藏东南地区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香格里拉”高原生态旅游城市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一)(二)》、《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包括近郊集镇、村庄。建制镇和其它集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所有驻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香格里拉县城总体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 州、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香格里拉县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宏伟蓝图,是香格里拉县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城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若需作局部修改,必须依法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其它任何机关及个人均无权修改。

第六条 香格里拉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香格里拉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香格里拉县建设局主管,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两证一书的办理程序

一、“选址意见书”。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需持上级机关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文件,报县建设局申请“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后,有关部门必须按“选址意见书”的意见审批项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持上级机关批准的立项投资计划文件,报送县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选定点。确定用地界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局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同时由县建设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具体对建筑红线、造型、体量、层数、色彩、房屋间距、必须的高程、方位、室外管线走向提出要求,设计单位方可根据“规划设计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建筑立面形体必须体现地方民族特色。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向县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经县建设局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县建设局现场验收核认合格后, 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县建设局必须对该工程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经县建设局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工程开工至竣工使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动态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一切活动,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条 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开工或违反许可证要求而建设的工程, 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工程,视情节轻重,对施工企业作取消施工资格、吊销执照或罚金等处罚。

对违章建筑,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产籍证书。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金,同时责令无条件限期拆除,若到期不拆除,则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以料抵工。

第十一条 县建设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应当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方法。属个别零星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接受县建设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凡在规划区内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外观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其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资金来源,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到县建设局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建筑设计图。建筑设计图的审查,不收取审查费用。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把好审图关, 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及个人设计的图纸和没有出图专用章的图纸一律不予审查。

第十五条 建筑楼层控制在四层,五层或五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经过规划管理部门初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第十六条 规划区内建筑物, 立面设计必须按详规要求突出藏式风格,外墙材料禁止使用瓷砖和有色玻璃,提倡使用外墙漆和外墙涂料。窗户必须使用无色玻璃。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建设局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 建设项目不准进行招投标,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放线,质量监督部门不得接受委托质检,擅自开工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八条 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有规划管理部门参加, 验收通过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电力、通讯、 有线电视等线路和供排水管道建设,应遵照县城总体规划,取得县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违者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拆除。

第二十条 为了建立健全城建档案, 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凡在规划区内进行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两证一书时,必须与城建档案部门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工程竣工时未按规定报送档案的,质检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 设计与建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临街面的建筑物,不准重复使用套改设计图纸。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三层以上(不含三层)建筑物的,每增加一层,退出道路红线外1-3米。

第二十二条 各项工程的设计, 必须由取得设计资格证书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遵循城区规划精心设计,以确保设计质量。非设计单位和个人设计的,必须经取得设计资格证书的专业设计主管单位和人员审批。施工中需要修改立面设计时,应先报县建设局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时, 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否则,任何设计图纸均属无效设计,州、县建设局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需委托外地州市设计的单位和个人, 在委托前必须到县建设局领取“规划设计意见书”。所委托设计的施工图,经县建设局与当地设计部门审查复核后方可使用。凡进入香格里拉城区承揽建筑项目设计单位(个人),必须持单位证明到州县两级城建、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行设计活动,否则按无证设计论处。

第二十五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 县建设局质检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属所有建筑工程都必须到县建设局质检部门委托质检,否则县建设局将不予办理任何建筑工程有关手续。质检部门从事质检,遵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严格依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严格把好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必须到县建设局质监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住宅工程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县城区域内各种历史文物(包括建筑、园林、碑刻等) 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拆除或损坏;在其划定保护范围内,不得任意增添新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居民居住区内,夜间施工不得超过二十三点, 以免施工噪声影响居民休息。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迟施工时间,须事先报经县建设局批准。违者罚款30元至200元。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快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体制改革步伐, 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开发项目,都要按照国家投资为主,受益单位为辅的筹资方式进行建设,筹资形式上应根据受益单位受益面积及增值幅度来分担部分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二十九条 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广告位、公共候车亭等)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 应当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督促管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有偿出让经营权。并明确广告范围、内容、使用时间等事宜。

第三十条 各居民区市政建设是城市市政基础建设的一部分,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建设规划方案、技术指导,鼓励采取以受益单位(个人)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中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管道及盖板、路灯、路标、广场、 城市园林绿化地、消防、河道、堤岸、垃圾桶、箱、坑、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均为国家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违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包括:坑塘、渠沟等)属国家所有, 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违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范围内因公益事业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开发项目, 而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及城区内主要商业地段、主要街道两旁闲置、废弃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统一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

第三十四条 对城区内企事业单位未充分利用的土地或用途不合理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 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统一收回,统一出让,使其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

第三十五条 未经县建设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城市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巷道);在城市公共空地不得建盖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物品、材料;不得悬挂、设置广告牌。经县建设局批准的半永久性、临时性商业摊点、货棚,要按期向县建设局缴纳各项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定价),当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按期无条件自行拆除。若不按期拆除和清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各种车辆都必须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不准在城市内街道上随意停放;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违者可暂扣行驶证,并处以5-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严禁铁轮车、履带车及其它对城市道路有破坏性的车辆在水泥路面、沥青路面上行驶。 如确需行驶的,须经香格里拉县建设局批准,按交通部门指定行驶路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能行驶。对道路桥涵损害时,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机动车不准在市内街道上试刹车。若违反以上规定,将处罚5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废水、废物排入下水管道。 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堵塞、污染水质的,由排放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严禁擅自改动、破坏、拆迁城市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严禁在管网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长期堆放物品、材料;违者除赔偿损失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县城区域内各种测量标志( 含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环境监测等)均属于国有资产,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施工中,如发现测量标志、地线管线和文物古迹时,应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随意移动和开发。若违反以上规定,除限期整改外,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城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须经县建设局批准,方可按规定挖掘,并由挖掘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道路原状。

第四十三条 严禁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砂浆和混凝土。 严禁把未经处理的泥沙排入下水道,施工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恢复场地。临街建筑工地必须设置防护网罩、临时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用水(包括临街各用水单位),不得沿街漫流堵塞沟道。各单位和个人施工时不准占用道路,确需占用或拆除公共设施的,应提出申请报经县建设局批准,缴纳维护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收取),被拆除的公共设施,应以同等规模要求恢复。未经批准,擅自拆占用者, 除赔偿损失外, 处以损失金额的五至十倍罚款,并强令拆除所占范围的物体。

第四十四条 城市的临街建筑装饰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严禁在城市临街两侧的建筑物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严禁在城市街道两侧及居民新村搭建影响市容市貌的附属物及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建设局要求,及时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条 城市照明路灯及公共标示的电力线路属专用线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搭接。在线路附近施工作业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违者按电力线路管理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给予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临街门店标牌、 广告牌等一律要使用藏、汉双文,内容文明健康,用字必须规范,无错别字、缺字、漏字。未经批准,不准任意设置沿街踏步、斜坡、雨棚;不准随意张贴、涂写广告及设置广告牌;不准在临街建筑上任意开堵门、窗;不准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违者由县建设局强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临街设置条幅、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 墙面广告、遮阳(雨)棚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报经县建设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张贴、安装。其内容应当健康真实,文字用语规范,外型美观,安装安全牢固,并定期维修和更换,不得影响其它的基础设施和市容市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专设广告栏外张贴广告,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写、乱刻、乱挂广告标语等。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主道路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栏, 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应当建有高1.8米-2米的白色防护墙。

第四十九条 城市的车辆,应当整洁干净,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市政公共设施, 严禁损毁城市公用设施,自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五十一条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接入市政公用排水管网内,在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由建设部门建设, 红线外的人行道由受益单位和个人负责建设, 建设方案须报市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按审批的方案执行。

第五十二条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路灯照明等公用设施, 需移交给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

(三)交纳1年至3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五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 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85%。

第五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内设置建设监察人员, 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与维护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五十八条 若发生损坏道路照明设施事故时, 肇事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新建建筑物及阻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六十条 对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和建设保护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一条 未经香格里拉县建设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每平方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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